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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部分解读


发布时间:2016/7/28 18:40:49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81日起施行,现将新《名录》的主要变化等解读如下:

一、主要变化:

1.   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   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   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   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   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1.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2.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1)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2)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3)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4)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5)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6)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7)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3.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三、最常见的豁免管理:

1.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如果未分类收集,则上述废弃物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如果混入生活垃圾,则含油抹布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审核部刘金明供稿)

 


发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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