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月1日起实施 对进口煤影响深远


发布时间:2015/1/19 13:31:29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于9月15日公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涉及商品煤的定义、指标以及销售、使用、运输的限制条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珠海横琴煤炭交易中心对《办法》解读认为,进口煤并未因微量元素检测而受到明显限制,而商品煤是否属于散煤的范畴则对进口煤影响更加深远。

《办法》中商品煤质量要求涉及的灰分、硫分对褐煤以及其他煤种并无大的限制,新增的微量元素或许将产生影响,具体指标如下: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同时,出于环保要求考虑,《办法》对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销售和使用的散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指标限制在灰分(Ad)<16%、硫分(St,d)<1%。


发布:检验鉴定部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