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国门提示:警惕进口废塑料以次充好


发布时间:2009/11/5 13:15:45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日前,某公司进口一批废塑料,重量87.18吨,货值4.7万美元,共5个集装箱。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发现,其中3个集装箱内发现质量问题:一是有6包破碎料表面附着铝箔,其含量超过10%,造成无法加工使用;二是有11包破碎料中含有大量黑色橡胶皮,属废物无法使用;三是两包料状再生料的流动速度超过合同规定,直接影响废塑料的再加工处理。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做出该批进口废塑料不合格的判定,协助该企业对外索赔1.7万美元。

    进口废塑料属于限制类进口废物,由于发达国家对废塑料的分拣要求严格,处理费用高昂,境外企业可能将未进行处理的废塑料以次充好出口到中国国内,对我国环保及国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有关企业:规范进口废物原料合同,要从保护企业自身、环保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规范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废物原料合同,积极要求境外供货企业加强供货质量控制,严格按我国环保控制标准发货;手续要齐全完整,在进口废塑料前,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废物原料的注册登记,积极与检验检疫部门配合。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要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经检验检疫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退运或对外索赔,以维护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发布:检验鉴定部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