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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即将实施 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细化


发布时间:2007/9/10 16:33:3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3号令,《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对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对无证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离开现场并做相应的处理。”又如:第三十条规定,“检验机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时未携带有关证件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离开现场。检验机构指派无证人员从事鉴定工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3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在此提醒各有关的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检验鉴定人员,严格按照总局103号令的要求,规范工作,带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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