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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将实施进口货物退运新办法


发布时间:2007/4/3 10:51:13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近日,记者获悉,4月1日起将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办法》)。凡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均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并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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